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李天研)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简称《指南》),明确要求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要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
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应做到“六不”
《指南》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
根据《指南》,项目要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不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要求不强制性搬迁居民。2月25日结束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同样明确,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在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方面,《指南》要求维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做好保护修缮、结构加固、适应性改造与利用工作。
对于历史建筑的项目,要提升使用性能,开展符合保护要求的内部空间改造、配套装修与展陈展示等。对墙体、门窗、结构、装饰等体现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修缮、维护和加固。对有损价值要素的后期不当遮挡和损害的改动、加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