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繁10041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陆居路7号1栋之一803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李玉梅
使用人:李水生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3 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0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陆居路7号1栋之一803房房屋(测量\图\幅\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玉梅 ,证载面积40.6309平方米(含已购分摊面积2.9987㎡),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8层。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1]042110JZJX号-1),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40.630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28627元。为配合征收工作,使用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18层04单元,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2]051006JTBB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532231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李玉梅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3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18层04单元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18层04单元,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李玉梅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李玉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18层04单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李玉梅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203154.5元,住宅搬迁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补偿款207154.5元。为配合工作,使用人已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已领取住宅搬迁费2000元及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4000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40.630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65.009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68.3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3.340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和苑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李玉梅应支付差价款为60130.8元(3.3406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60130.80元)。被征收人李玉梅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60130.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