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越府征补房〔2023〕11号
广州日报 2023年12月19日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

  被征收人:崔心明,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号之四703房。

  查明: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18〕6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原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管理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2004登记3490)记载: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为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建筑面积79.8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72.1000平方米,已购分摊面积7.70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用房,产权为崔心明单独所有。现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信息户主为崔心明。

  根据广东启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启诚GZ〔2022〕(评)字房BA00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建筑面积79.8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18年12月29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12088元(单价为人民币42758元/平方米)。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崔心明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拆除,并迁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北街7号703房(建筑面积82.16平方米),该房作为被征收人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将以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整体扩建项目建设的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05倍的比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38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12088元(单价为人民币42758元/平方米),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的弃产奖励。新建安置房建成后,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并按本决定书第三条内容确定选房顺序。

  三、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新建安置房建成后,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明确日期内参加摇珠,逾期不参加摇珠的,不保留被征收人的选房权利,由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产权调换的安置房。

  四、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计算,临迁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的第三个月止。

  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六、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若选择货币补偿的,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于被征收人户迁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2-4号703房之月,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若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付人民币4000元/户。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七条第四项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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