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2022年05月20日  

  荔湾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荔湾区民治十一巷4号属上述征收范围,因多次上门无法与该址房屋产权人联系,请上述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荔湾区新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主张权利。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联系电话:81217445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