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超时加班要找准“痛点” 2021年04月02日  刘琛

  “问题普遍存在,但有时劳动者认为的‘加班’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加班。”近日,有媒体记者就“加班”话题多方采访,不少专家和律师一致表达了上述的观点,这意味着单纯就“加班”而言,仅认定环节便极其复杂。

  当前,我国社会加班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推行“大小周”工作制,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根据《2020年白领8小时生存质量调研报告》,IT/通信/电子/互联网行业的白领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高达9.3小时,这意味着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个小时,有8成白领群体对工作环境不满。

  加班现象频频出现,但大多数“打工人”却只能选择默默接受,甚至为了避免周折,即便离职也不愿去追究。

  一方面,如何界定加班时间是一大“痛点”。我国虽然对每日工作时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然而立法上对于工作时间本身的界定却较为模糊。如果公司没有明确员工需要加班,那么员工在下班后继续工作就属于自愿加班,由此产生的超时工作往往不被算作加班。另一方面,不良企业文化的存在让加班变得常态化。“领导没走,不敢先走”“大家都没走,不好意思先走”“同事还在工作,你好意思先下班吗”……种种顾虑让员工不得不加班加点。甚至还有少数企业鼓励职工与其签署协议,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

  针对过度加班问题,建立科学的加班认定体系必不可少。对此,不妨完善现有工时制度。在认定加班时间时,不应过度关注工作强度,而应当从受雇主支配的程度来判断,对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强制培训、受支配程度达一定程度的值班时间要认定为加班,杜绝企业假借培训、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此外,还需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比如,制定与当地平均工资挂钩的处罚标准,按受侵害的劳动者超时加班时长、工作强度、恶性程度等确定处罚金额,大幅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既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也需要劳动者珍视自身权益,在出现不合理加班问题时注意取证,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依法维权。

  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加班常态化容易导致员工工作效率不高,难以发挥创新创造活力,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此,企业有必要更新经营和管理理念,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比如,在绩效考核方式上,企业管理者不妨由以付出时间为主转向以结果导向为主,更关注和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如此才能激发员工的创新创造活力。    (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