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上路 小心“空袭”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1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阮晓光、龙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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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多米的河道竟然有四五处塌方情况。 |
本报讯 (记者阮晓光、龙锟 通讯员阳子鄂、曾天逸摄影报道)俗话说“祸从天降”,也许如果有物体从高空落地,路过行人都会提防不及。本报曾以《“天上”掉石块砸死女高中生》为题,报道了深圳一楼盘11层外墙的一块水泥剥落,将路过的女高中生砸死的惨剧(详见本报2008年12月31日A31版)。报道出来后,引起强烈反响和热议。记者调查了解到,类似的事情并不是偶然。近年来,高空落物致使人员伤亡的事情在深圳屡有发生。
高空坠物伤人屡有发生
首先,来看看下面一组深圳近年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记录:
2006年5月31日,深圳一名四年级的小学生放学经过好来居住宅楼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穿脑门并死亡。其父在悲愤之余,一纸诉状把该住宅楼同一面的73户住户集体告上法庭。
2007年9月9日,深圳市南山荔苑小区北区旁边的一栋写字楼下,一扇塑钢玻璃窗从天而降,正好砸中行人周女士。造成她的颈部大动脉被砸穿,血溅1米高,并当场不省人事。
2008年5月14日,从深圳市龙岗爱联社区一建筑工地楼上抛下一块大石头,恰好砸中拾荒女邵某的头顶部,留下一个长度为20厘米左右的大口子,邵某当场死亡。
2008年12月17日,家住深圳福田区上沙村的陈小姐刚回到家门口,便被空中掉下的一整扇窗户砸到,结果陈小姐头部被砸出了一道7厘米长、2.5厘米深的口子,头部鲜血直流,送到医院被缝了八针。
人们不禁想问这些安全隐患何时才能得以解除?年关将至,这样的悲剧是否还会发生?
记者巡城
那么,埋在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到底有哪些?记者近日巡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还真不少。这些隐患如果不早日发现及处理,有可能随时“爆炸”。
镜头一:围墙坍塌无人过问
在107国道宝安区福永街道的新田大道南段路口旁,有一堵被去年一场强台风吹倒的工厂围墙。半年过去了,仍然没有相关部门来过问和修复。由于断倒的围墙堵塞了原本不宽敞的河床,所以一旦再遇大雨很容易积水,并可能有再次大面积倒塌的可能,周边的居民都提心吊胆。
“现在工厂不允许员工靠近那个地方,”这家工厂的一位李姓员工告诉记者,“深圳夏季雨水台风较多,要是下雨肯定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附近开小店的徐老板说,围墙倒了之后没见相关部门的人前来过问和处理,也不知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开工修复,“如果不及时修好,将会造成积水并出现再大面积倒塌的可能,一到下雨我们就提心吊胆。”
镜头二:标志牌风中摇曳
记者在光明新区采访时发现,这里不少市政设施安全不到位,让人担忧。记者步行了一公里路程发现,一些报警灯箱和安全警示牌已经严重破损。在光明邮政局对面记者看见一个灯箱已经破损不成样子,灯箱里两根灯管耷拉在外,摇摇欲坠,而灯箱外壳不翼而飞,边缘部分现在变成了“S”形。一阵微风吹过,整个箱子吱吱作响。正经过此路的市民杨先生说,这个破损的灯箱已经坏了有段时间了,但是一直不见有人来修复。上月一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这个酒吧消费,出来透气抬头一看不仅吓了一跳,差点还砸到自己身上。
镜头三:高楼抛垃圾
杨先生是宝安区沙井街道坡口社区常住居民,但是最近他想搬到别的地方居住。不是因为房租过高和嫌上楼梯累,而是上月3日晚上他和女友回家走在楼下被高空抛物砸了个正着。杨先生仔细一看,竟然是一个垃圾袋,里面有方便面剩汤和橘子皮生活垃圾等物。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这里看见,生活垃圾随处可见,一名环卫工人正在清扫地上的垃圾。“我们每天都要来清扫好几遍,但是几个小时不到,又丢了一大堆,让人很头痛!”这名环卫工人告诉记者。“我还经常看见楼下住户被砸的现象,搞僵了邻里关系不说,伤人就罪大了。”
镜头四:河堤塌方无人管
记者采访时经过宝安区西乡街道州石公路,在九围新村路口看见100多米的河道竟然有四五处塌方情况,每个地方垮下来的碎石水泥砖头散落在河面上都有十多平方米。
严重的是,因为河水流动,河堤里面的土壤都被掏空。只剩下水泥盖板悬在楼房平地下面,楼房看起来岌岌可危,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
“这里自去年发大水冲垮之后,厂里人多次找了市政部门来修整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治理,现在我们都没心上班了!”在附近一塑胶厂做保安队长的冉先生愤慨地说。
高空坠物谁负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张健律师向记者介绍说,我国目前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包括倒塌、脱落、坠落、滚落、滑落)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都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来处理的,均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张律师认为,就高空抛物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来说,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受损害地点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物业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提起侵权诉讼。
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张律师认为,对于共有部分的高空坠物和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专有部分的高空坠物,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律师还补充说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外,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