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盗窃蒙冤13年两受害人获国家赔偿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12 来源: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河南省泌阳县1995年“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使当事人蒙冤13年。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对驻马店中院及泌阳县法院审理此案的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错案受害人邹书军和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同年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二人刑拘。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002年12月底,“11·21”盗窃案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和焦作修武警方抓获。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在13年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原两名“案犯”无罪。目前,驻马店中院对邹、袁二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