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送货被罚 商场状告交通局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0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艺明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商场免费代客送货的服务,如果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会构成非法运输?昨天,佛山首例代客送货遭起诉的案件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原告声称交通局依据七天前开出的一张送货单,并没有抓到“现行”,就认定他们非法运输于法不合。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休庭,并未当庭宣判。
事件:
商场送货被控非法运输
据平洲汇丰音响电器商场老板梁佳成称,去年8月4日,司机梁佳其驾驶单位自用货车出外采购角铁,行经佛山市石石肯大桥时,被交通稽查站的工作人员截停。工作人员检查过货车后,认为车上的角铁为自用,没有非法运输的嫌疑。他们随后在检查相关证件和单据时发现一张7天前的送货单。
据梁佳其说,该送货单是2008年7月28日给客户孙先生免费送电器并安装时所发。工作人员指出,该车在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要扣押车辆等候处理。并要求司机需缴纳三万元罚款后才能取车。
对此处罚交通局解释称,商场在免费送货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向客人收取运费,但会将运费计入货品零售价中,客人也就间接支付了运费,属于间接营运,间接营运也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法律规定要罚款3万元。
梁佳成于是将佛山市交通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其处罚决定。
焦点:
代客送货不属道路经营运输?
昨天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在运输市场上以收取运费为生的客运或货运公司(即出租车),佛山市交通局混淆了企业自用车和出租车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行为。
佛山市交通局则认为,企业的货车将企业自身生产或销售的商品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其本质上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符合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特征,可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
佛山市交通局表示,司机梁佳其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其用来送货的车辆亦无道路运输证。考虑到南海平洲汇丰商场为客户送货并未收取额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于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
处罚不一定要抓“现行”
搜到了7天前的一张送货单,没有抓到“现行”,就可以认定当事人非法运输,这样有法律依据吗?佛山交通事故网首席顾问蔺存宝表示,其实处罚并不一定是要抓到“现行”的,这正如一些刑事案件一样,案发时的过程公安根本不可能都在全程跟踪,都只能通过事后种种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认定。
具体到这件案子,光有送货单当然是不能进行处罚的,因为不排除有人故意栽赃的可能性。但是,司机承认了自己非法运输的事实,而且还有相关人证的供词,这些就足够可以作出处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