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规范资源回收行业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1-08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畅
本报讯 (记者刘畅 实习生蒋偲)记者昨日从政府部门获悉,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指出,公安机关将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而公安消防部门应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办法还规定,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除应依法取得环保许可、消防验收或备案外,经营场所还应位于专用场地、工业用地内或者工业厂房的地面一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公园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内都不得开设回收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