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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过道开伙烧伤邻居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2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姜永涛

  出租屋屋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8300元

  本报讯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柳凌)不顾邻居的反对,小夫妻在出租屋的公共过道上用酒精炉开伙时,不慎将邻居全身烧着致58%烧伤。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在公共过道上煮饭的魏池需向邻居赔偿8.3万元,而出租屋屋主则需负责8300元赔偿。

  酒精炉失火烧伤邻居

  2006年年初,阿凤从湖南来到中山三乡与丈夫团聚住在出租屋内。出租屋并无厨房,住在隔壁的邻居魏池(化名)为了改善伙食,竟搭台设灶用酒精炉做饭。到处扩散的油烟已经令阿凤夫妻非常不悦,可谁也没想到还会有更大的伤害会发生。

  2006年6月13日中午,魏池又用酒精炉做饭,在他向炉中添加酒精时突然失火,而恰好此时阿凤从自己出租屋走了出来,碰到了外溅的火焰。阿凤来不及躲闪,火焰瞬时遍及全身。众人立即将阿凤的衣服撕破进行灭火。

  阿凤被送至医院时不省人事,后辗转被送至广州治疗,医院确诊其烧伤面积达58%。

  屋主被判赔8300元

  在经前往阿凤烧伤处的地点查看后,承办法官发现,出租屋主姜莺也未明示不准在公用过道上放置做饭用的炉灶。法庭认为,因魏池行为不当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魏池承担赔偿责任。

  黄莺的房屋属营业性质,而阿凤夫妻俩是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共同与出租人姜莺形成租赁关系。姜莺在其出租的屋内未设置厨房,也没有与承租人签订合约或向出租人明示不准在公用过道中使用炉具做饭。

  承租人魏池在过道中自行设置炉具做饭后,给出租屋及居住人员的安全带来隐患,而姜莺对此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魏池有制止,姜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或者制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法庭认为姜莺应承10%的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魏池和姜莺共给付阿凤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9.13万元,其中,魏池给付8.3万元,姜莺给付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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