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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王”林歌士昨过堂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0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李钢

  本报讯 (记者李钢)昨天上午,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在业界人称“广州电梯王”的林歌士,因为涉嫌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受贿264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7万元的购物卡,昨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行贿企业都是电梯企业

  林歌士,男,51岁,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大学,原任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2008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据记者了解,1994年至2008年期间,林歌士曾经担任广州市劳动局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副站长、站长,广州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等职务,由于林歌士长期负责广州市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因此在广州的电梯企业界内颇有影响,而林歌士也被人称为“广州电梯王”。涉嫌给林歌士行贿的企业也都是电梯生产企业。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林歌士担任相关职务期间,为了广州亿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广州骏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广州市迅业电梯厂负责人冯某某、广州市海珠区珠江电梯厂厂长潘某某、广州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等人牟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以“工资”、“过节费”等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64.5万元和价值7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在指控的多项事实中,不少电梯企业都以“发工资”的形式,给林歌士送上贿金。

  其中,2000年1月至2008年5月,林歌士利用其负责广州市内的电梯安全监察管理工作职务之便,收受广州亿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以“工资”等名义贿送的人民币6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购物卡。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1998年至2008年间,林歌士收受广州骏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以“工资”、“过节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86万元。2001年至2007年间,林歌士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广州市迅业电梯厂负责人冯某某贿送的人民币58万元。

  1994年至2008年6月间,林歌士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广州市海珠区珠江电梯厂厂长潘某某以“过节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39万元。

  1995年至2005年间,林歌士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广州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贿送的人民币8.5万元。

  2002年至2007年间,林歌士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了广州升菱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以“过节费”名义的贿金。

  检察机关认为,林歌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林歌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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