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后嫌贵杀人放火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2-02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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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纳)深圳一名男子被疑在嫖娼后因为100元的嫖资纠纷,将妓女杀死,然后放火烧房子。目前这名男子已被被警方抓获。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对嫖客周某提出公诉。周某当庭承认故意杀人罪,却否认了放火罪。
但是因为在妓女尸体上没有发现精斑,凶器上也没有死者血迹,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为其做无罪辩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件回放
嫖妓之后杀人放火
被告人周某今年27岁,广西人,在深圳一企业打工。
今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周某步行回公司宿舍休息,经过南山区南头古城兴明北街一无名发廊门前时,看见该发廊老板娘在门口招嫖,双方一拍即合。该发廊的卖淫女,即被害人赵某(外号“姗姗”)带着周某到专供嫖宿的一间小出租屋。在该房内两人没谈价钱就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周某付给赵某100元人民币,但姗姗嫌少而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姗姗堵住门口,要周某给200元人民币才让其离开。周某见状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连续向姗姗捅刺,致姗姗身中数刀后倒地不起。之后周某企图毁灭证据,用打火机将房内的垃圾篓点燃,见火烧着床后离开房间逃跑。
附近群众看见房里冒出浓烟后立即救火,在救火过程中,发现了倒地的姗姗。经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颈部,引起左颈总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上争锋
证据不足应判无罪VS杀人放火证据确凿
昨日法庭上,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证据之中有疑点,不足以证明周某杀人放火,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认定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辩护律师指出了证据中的4大疑点:第一,尸检报告中称,并没有在死者“姗姗”的阴道内找到周某留下的精斑,因此不能证明周某曾经嫖妓;第二,警方在凶案现场找到的烟头不是周某的,因此可推断出曾经有第三者出现在凶案现场;第三,没有找到带血迹的凶器和衣物,不能证明周某杀了人;第四,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曾放火。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周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供述的真伪。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辩护律师的答辩,公诉方的检察官在庭上作了辩驳。
检察官表示,死者身上没有留下精斑是因为双方发生性行为时是采取“口交”的方式,现场烟头不是周某的是因为该房间是专供嫖宿的,有其他人留下的烟头不足为奇。
而对于没找到带血迹的凶器和衣物,以及能证明周某放火的证据,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周某杀人放火的行为了。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嫌疑人自辩
“我是酒后失控行凶!”
昨日在法庭上,周某承认犯故意杀人罪,但是对放火罪就拒不认罪。
他在庭上答辩称,自己当时是喝了酒,受了酒精刺激,人不是很清醒。他说,当时姗姗拦在门口不让他离去,还说“不给钱就喊人来打你”,于是周就控制不住自己,拔刀捅死了姗姗,然后逃跑。他说当时是点燃了废纸篓,但只是想毁灭证据,烧掉自己用过的纸巾,并不是要放火。
周某说,行凶后就把身上的衣服都扔掉了,“杀人凶器”弹簧刀也清洗过,被捕时刀上已经没有留下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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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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