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飞站 罚他公司5000元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26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文远竹
本报讯(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根据《条例》新增规定,公交司机如飞站、拒载、中途逐客等,不直接处罚司机,改为对企业罚款2000~5000元。
车厢温度高于26℃须开空调
针对不少市民反映空调公交车车内温度过高、司机不开空调或不启动通风换气设施等问题,《条例》专门增加了相应条款,要求车厢内温度高于26℃时,应当开空调。
如果司机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及电子收费等设施,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营运,出现飞站、拒载、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等行为,将对该线路所属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了解,该项规定与《条例》一审稿相比,已出现明显改动,此前,公交司机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对司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政策性亏损应给足额补贴
长期以来,公交企业因承担一些社会义务而导致亏损,这笔账应该谁来埋单?针对此问题,《条例》明确,公交运营具有社会公共服务性质,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而必须由政府给予公共财政和公共政策的扶持。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广州公交企业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减免票价,而承担这些社会义务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政府,因此对经营者的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经营损失,《条例》应当规定由政府给予及时、足额的补偿或补贴。据悉,法制委员会同意了上述意见,并建议在《条例》总则增加有关“政府扶持”的规定。
乘客逃票罚五倍车费被取消
此前,草案稿规定乘客逃票的,不仅需补交车费,还要被加收五倍的车费。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认为,此规定不妥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已将该条款删除。
此外,《条例》明确,公交企业如擅自暂停、终止线路经营,或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吊销线路的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这项处罚相比一审草案稿,力度明显加重,原来的罚款金额仅为1万元到3万元。
有公交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条例应该对乘客乘车行为予以规定。据悉,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规定,乘客需排队上、下车;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方便者,应该有他人陪同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