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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存折取走钱 储户损失银行赔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26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姜永涛

  本报讯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赵伟光、李志金、马燕)自己的存折完好,账户内的钱却被“克隆”的存折,通过银行正常交易被“洗劫”一空,其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假存折冒领4.5万元的上诉进行终审宣判。

  储户:4.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去年8月31日,刘女士在某银行中山分行曹步支行以本人名义申领了凭密码支取的活期一本通存折和一张与存折相配套的银行卡。

  同年12月17日下午2时左右,她在去自动柜员机取钱时发现账户被挂失。她连忙开车赶到开户银行曹步支行营业柜台询问,原来,她账户中的存款已于当天上午被别人用“克隆”的存折支取了4.5万元,之后账户被口头挂失!

  银行确认刘女士持有的存折是其行开具的真实存折,该存折在2007年12月15日的余额为45240.18元,刘某持有的存折在2007年12月17日没有发生支取4.5万元的交易。

  而刘女士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及身份证一直在身边,从未出借过给别人。

  该银行提供的与刘女士账号相同、户名相同的活期存折历史明细清单显示: 2007年12月15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45240.18元;2007年12月17日在柜台支取4.5万元,存款余额为240.18元。

  而刘某持有的存折流水交易记录显示,此两日期中间为空白,无任何交易流水记录。但该行提供了案外第三人支取4.5万元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去年12月17日上午8时55分,案外第三人持与刘女士上述存折账号及户名相同的另一存折即“克隆”存折,银行柜台凭密码支取了4.5万元现金,并在支取凭条上签了刘女士的名字,之后该行受理了第三人对存折的口头挂失。

  银行:存折及密码保管不善不担责

  刘女士诉称,其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其资金安全并及时支付存款本金的义务,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内部工作人员和工作系统严重管理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银行则辩称,其已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正确兑付,其中4.5万元存款被第三人凭另一存折支取成功是刘某对其存折、存折密码保管不善导致被冒领,不同意兑付。    

  法院:假存折取走钱,银行负全责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某银行曹步支行开立储蓄账户并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因刘某存折中不能打印出4.5万元取走的记录,刘某持有的存折也没有记载在2007年12月17日发生支取4.5万元的交易,对此4.5万元的差额是否已经正确兑付或者是否因刘某的过错而被冒领,曹步支行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银行提供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和经第三人签名确认的取款凭条以证明4.5万元是被第三人持存折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取走的,但监控录像资料和取款凭条都显示取款人并非刘某本人。

  针对银行主张的案外取款人提取存款,是刘女士泄露存折信息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导致存款被取款人冒领,这仅是推测而无法证实,银行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行在刘女士持有真实有效的存折凭证要求其承担支付存款义务时,双方是基于该本存折建立的一对一储蓄合同关系,该行仍负有依刘女士所持存折的兑付银行存款义务。案外第三人持有的存折账户虽与刘某相同,但却为另一存折,该行只是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了兑付交易。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银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的4.5万元存款损失及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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