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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位置需公开加罚不得超罚款数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24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 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是否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眼拍到,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

  新修订的《规定》在此点上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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