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22 来源: 广州日报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6号-3
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广州船舶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广州船舶机械厂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广州船舶机械厂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广州船舶机械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广州船舶机械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广州船舶机械厂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有关广州船舶机械厂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有关广州船舶机械厂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12月29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8号)召开。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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