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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货短款照赔”并不合法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吴润洲

  零售界和服务业有一条古老规矩叫“短货短款照赔”,即凡是失窃,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直接追究失物的最后经手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其承担全部失物赔偿。这条行规虽然流行了上千年,可是这一传统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是否违背员工劳动权益?记者咨询了《广州日报·求职广场》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黄巧燕,为读者解答相关问题。

  本栏撰文:记者吴润洲 图片:新华社发

  案例:

  收藏店营业时被客户偷窃了一套总共7枚,价值两万余元的金币。公司的处理决定是:将失窃商品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打8.8折后,让8名当日值班店员摊赔。其中,阿燕是直接经手人,负主要赔偿责任,赔偿50%,阿燕无奈地说:“我要赔1万多,一年的工资都没了。”其他人按照责任轻重赔偿,有人4000元,有人2000多元。甚至即将离职的员工,也照样摊赔。收藏店负责人表示,事件初步怀疑是6名员工与两名客人合伙偷窃,且案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

  发工资时(案件尚未侦破和审理),该收藏店有6名店员8月、9月两个月的全部工资被扣发。有4名员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其他两名店员向公司低头,赔偿了几百元后继续上班。

  企业不可直接向失职员工索赔

  黄巧燕认为“短货短款照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也侵犯了员工的劳动权利。平常的短款短货,员工多数选择忍气吞声赔偿;不过,此案金额较大,员工权利侵害就相对凸显。

  本案企业的贵重货品被盗属于刑事案件。企业应该在案件判决后才能认定员工是否存在串通或是失职行为。法律虽然规定,企业可以就员工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所谓“要求赔偿”,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程序于不顾,直接从员工工资账户扣钱而不告知员工。即便如此,发给员工的工资也要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一分钱不给。

  企业对失职员工“索赔”是指,在员工失职造成损失时,要求赔偿不以全额赔偿为标准,而只能是适当赔偿,即指按照实际损失来要求赔偿。一方面,物品被盗说明公司管理肯定存在漏洞;另一方面,被盗物品的价值没有法定机构确认,仅由公司认定损失物品的种类和价值直接索赔,不合法也更不合理。

  企业有义务为贵重货品投保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兵认为,本案中企业的责任要大于员工。因为收藏店并非普通商店,每件货品都价值贵重,企业有责任做好安防管理。其次,企业有义务为贵重物品投保,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不是将所有风险都转嫁给薪水微薄的员工。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向员工全额索赔或是向全店员工摊赔,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这就如同前些年常见的一个案例:老板让员工去银行取巨款而不提供保安防护,在巨款被飞车党抢后向员工全额索赔。

  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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