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唱或将受罚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4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于乐
本报讯 日前,中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对“假唱”“假演奏”,定义为“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据悉,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条例》还对举办募捐义演给出了管理条例。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 (于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