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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者律师等皆可查询房地产原始记录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11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婧、蒋悦飞 通讯员穗房宣)“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为实现《物权法》规定的这一权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正式出台,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 市民可以自己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包括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即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即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其中,个人、单位、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仲裁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律师可以查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房地产权利人、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和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仲裁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律师(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可以查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但都要出示有关证明证件,比如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继承证明材料等。

  市民在填写查询登记表后,将被判定受理或不受理,然后出具查询结果或查无结果证明,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一般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将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有五种情况的房地产资料是不能查询的,包括:查询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备;查询人的查询请求不属于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查询权限范围;查询的房地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形成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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