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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保险条款 避免权益受损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05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许露露、严建广

  本报讯  (记者许露露、严建广 通讯员张泳权、谢辉)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了解到,近几个月来保险投诉又有上升趋势。对此,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市民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近期,市消委会受理的两个保险纠纷都与“霸王条款”有关。姜女士的孩子在东区某幼儿园入托时,幼儿园为小朋友们集体办理了某保险公司有效期一年的幼儿平安保险,仅仅一个月后,她的孩子泌尿系统感染入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保单生效日后的90天为“观察期”,其间住院不予赔偿。姜女士对此感到十分憋屈,“从始至终我都未拿到正式保单,也没有任何人告诉我有‘90天的观察期’一说。”她认为自己遭遇了明显的霸王条款。

  针对上述保险消费纠纷案例,中山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团律师黄磊向记者表示:“《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他认为这个案例中的霸王条款是不产生效力的,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针对这类问题,市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之处应主动向代理人提问,不然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以上几个问题,尤其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明确自己的“责、权、利”,特别要关注免责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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