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交管理费 车丢了物管拒赔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15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姜永涛
本报讯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马燕)湘菜馆老板将自己的车停在饭馆门前的停车场,丢失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需要赔?
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由于物管开出的停车位收费项目为管理费,并不是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保管费,所以湘菜馆老板和物管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丢车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停车被盗将物管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21日,老刘的一部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自家的湘菜馆门口时被盗,这可是他攒了大半年的辛苦钱买来的,老刘即向市公安局东升分局某派出所报案,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鉴于该湘菜馆租用的商铺是属于某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的物业,老刘认为每月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卫生、治安保卫和车辆保管费用,于是,他将该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职责导致其车辆被盗,要求物管赔偿车辆损失3.6万余元,庭审时老刘还向法庭提供了被盗车辆的相关票据。
未收车辆保管费 物管拒赔
法庭上,该物业管理公司对老刘客车被盗位置即湘菜馆门口拍了照片带到庭上,照片显示湘菜馆的门口外就是公共市政道路的人行道以及市政马路,因此,公司据此主张该商贸城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商业小区。
此外,该物业管理公司还向法庭出示了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即按照每间商铺每月50元~60元的标准收费,而中山市的车位一般在每月150元左右。
非但如此,物管反过来还提出,老刘作为酒楼的负责人,其本身就应当对酒楼及酒楼附近配备一定的保安及设置一定的安保设施,以便保证其前来就餐客户的安全,理所当然包括自己车辆的安全问题。
法庭判定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法庭调查后了解到,老刘租的这24间商铺是上手转租给他的,虽然由他负责向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是他并没有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作为这24间商铺的实际使用人,与物管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物管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物管关系。而物管公司开具的发票也仅明确注明是“管理费”,结合公司的收费标准,老刘并不能证明该物业管理公司有向其收取特殊的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保管费。
因为被盗车辆的停放地点是在开放式的公共场所,且在商贸城的物业区域之外,已经超出了该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而且事实上,该物管公司也难以对该公共区域进行有效和严格的管理。
最终,案经两审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