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电梯夹破玩童食指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0-08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姜永涛
本报讯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吴绪源、张群立)2岁的赵小良(化名)在保姆的陪伴下来到某超市商场,不小心被商场的电梯夹破食指,为此花掉医药费一千多元。这笔钱究竟能否让商场赔?中山市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商场要赔。
商场否认原告消费者身份
2007年7月26日,13岁的保姆带着赵小良(化名)到三乡某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下电梯时赵小良被电梯夹破食指,后被送往三乡白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60元。赵小良的父母认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应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但找商场索赔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场支付:医疗费116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
商场方面则认为:原告赵小良和他的保姆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来商场消费或是玩耍。
根据原告起诉的情况,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关系,一是合同关系。但被告没有侵权的事实;原告也不能证明赵小良是作为消费者在被告商场消费。而且商场的电梯也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所以原告关于护理费、车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是消费场所,原告来到该处即以消费者身份出现,被告否认原告消费者身份,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
消费者进行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被告未能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商场支付原告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3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