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物管费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陈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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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改房上市,许多原先的单位宿舍都面临着物管纠纷。 |
近日,记者接到海珠区某宿舍小区业主李先生的报料称,他所在的小区是广州某机关单位的宿舍大院,早期通过召开住户大会,选举产生了“宿舍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大多数住户的意见,聘请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然而,在此期间,有几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并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这几位业主应支付拖欠的物管费用。
不过,在小区选举新的业委会委员时,这几位欠费业主却顺利担任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位。李先生对此很疑惑:长期欠费的业主为什么有资格担任业委会委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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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记者 陈白帆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彪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具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而担任该宿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业主均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情形。根据建设部颁布《业主大会规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因此,上述业主的拖欠物业管理费,没有尽到业主应尽的义务,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