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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借公司钱“超时”要缴个税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16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何颖思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郑明礼、方静莹、杜维强)老板借自己公司的钱也要交税?王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他投资的公司纳税信誉良好,还计划近年内上市,最近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后却告知他要补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原因是他去年向公司借了一笔款用于家里周转资金,检查时已经超过一年尚未归还。

  未归还借款可视为红利分配

  广州地税有关部门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检查取证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借款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时间也超过了一年,所以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一些老板公私账户混为一体

  广州地税有关部门进一步解释:目前,一些企业老板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需要资金再转回去,将款项在企业和私人账户中自由游走,甚至有些人以为将个人生活开支记入企业成本及费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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