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时尚荟页面进入时尚荟精华在线版下载时尚荟精华离线版

七旬老翁乘渡轮堕海亡谁来赔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9-0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林霞虹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胡后波)76岁的杨伯坐船过渡时落海身亡,船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杨伯家人指出船公司过失明显,将船公司告上法庭。广州海事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船公司承担杨伯死亡事件51%的责任,原告杨伯家人方面承担49%的责任。

  悲剧要追溯到去年7月29日,这天早上8时,76岁的广东湛江市民杨伯独自一人出门,登上了从特呈岛返回湛江霞山海滨码头的“特机802”船。船上工作人员将他安排坐在船前部右边的座位上。10分钟后,杨伯突然从座位站起,绕过渡船上的一辆汽车后,从船的左边落海。船上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救生,但杨伯已溺水身亡。

  “特机802”船负责霞山至特呈岛的车辆和旅客运输,船舶所有者是湛江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湛江市霞山区特呈岛渡口所(以下简称渡口所)负责经营。2007年12月27日,杨伯的妻子及3个儿子将总站和渡口所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9580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08年3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伯搭乘渡船,与渡口所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杨伯向船舶左侧靠近时,该处没有警示标志,且被告没有及时提醒并加以阻止,这是造成杨伯落海的主要原因。渡口所和总站,都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杨伯搭乘渡船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时,杨伯3个健康成年子女本应对杨伯有监护的法定义务,当时却没有一人在其身边搀扶照料,他们对杨伯的死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于是,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承担杨伯死亡事件51%的责任,原告方面承担49%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340.30元。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