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屋税率调整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8-30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何颖思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陈洋、卢红秋)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正式作出调整,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仍为4%;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2000元以上,税收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省地税有关人士介绍,这次税率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省地税局作出了上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