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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惯例”脱离国情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6-0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刘香梅

  《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中。这个规定显然不大符合现实。

  在国外,之所以有向服务行业人员支付小费的“惯例”,是因为老板向客人收取的费用里未包含服务人员的报酬,服务人员就依靠客人的小费挣取工钱。而国内客人向老板支付的费用里已包含了服务人员的服务报酬。因此,国外的小费惯例和国内由老板统一向服务人员支付报酬,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工资支付方式。

  弄清了这个背景,小费“惯例”在国内就有些不切实际了。一则,国内游客没有向导游付小费的习惯,如果硬性规定很容易在服务过程中引起摩擦;其次,将小费硬性规定为收入组成部分后,如果导游得不到小费,必然影响其收入,从而影响行业发展。

  如果国内导游非要实行小费“惯例”,那么,须先从游客给旅行社的费用里扣除给付导游报酬的部分,然后再由客人根据服务质量向导游支付小费,这样才合理。实际上,国内现存的小费,都是客人在已经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的,与国外所谓的“小费”基本没有可比性。

  至于购物回扣、服务不透明等旅游行业的弊病,都是旅游部门对行业管理不善的结果,奢望以小费惯例来遏制这些不正当行为,真是打错了算盘。         (刘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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