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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离省企 今朝有社保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5-05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蒋悦飞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早期离开省属企业的人员终于盼来了参保政策。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已经出台,凡是本省城镇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在一年之内均可以通过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其医疗保险则将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省劳动保障局表示,根据初步测算,该政策将涉及到十几万人。省社保局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当中,预计很快便可以启动。

  权威解读

  参保范围:

  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现为本省城镇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中原企业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统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因为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采用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保障自己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缴费办法: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按20%缴纳,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待遇计发:

  使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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