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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告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4-07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广告

  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广州市级统筹行政区域内(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近期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协力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4月5日至5月31日。

  二、申报方式

  各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自助服务申报、电子介质报盘申报及社保前台手工录入申报四种方式。

  采取网上或自助服务方式申报的,操作方法请留意网上通知。若未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即非CA用户),须于网上申报或自助服务申报完毕后,携带申报所需的材料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申报结果的现场审核,否则,申报结果将不生效;若已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即CA用户),只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将申报所需的材料寄送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管理部门等待审核。审核后的结果将通过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凡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结果随即生效。

  采取电子介质报盘、社保前台手工录入申报方式的,应先前往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申报名册材料,也可在网上下载或打印职工申报名册,操作方法详见网上发布的《关于申报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填录完职工缴费工资后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填录完毕并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保证书。

  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若采用电子介质申报,须携带填录完毕的电子介质。

  四、请各缴费单位如期办理申报手续,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暂按其2008年6月份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其2008年度缴费基数。

  详情可浏览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也可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说明资料。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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