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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当发电企业“股东”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3-20 来源: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19日发布“禁令”:地级电网领导、省级以上电网电力调度人员等,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根据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所有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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