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炖品店被令关门告上公堂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3-12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练情情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难道水蒸气也会产生油烟吗?”昨日,广州市大沙头附近一炖品店的老板颜先生不服越秀区政府对其作出因油烟污染扰民停业的行政处罚,将越秀区政府告上法庭。

  颜先生的炖品店位于越秀区东湖西路某小区内,所在的建筑物共有9层,2层以上为居民住宅。2006年3月,他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我的店卫生、工商、消防三证齐全,但没有想到会卡在环保证上。”

  2006年1月,颜先生向越秀区环境保护局申报炖品项目,但因其店址属于“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而被否决。此后,颜先生继续经营,去年8月28日,他收到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发出的《限期治理决定书》,同年9月11日,越秀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颜先生仍继续经营,9月26日越秀区政府向其发出了《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书》。颜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后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于是他将越秀区政府告上法庭。

  昨天,颜先生在庭上诉称,自己店里的产品全部是蒸制品,没有油炒油炸类的食品,不可能产生油烟,也不可能扰民。

  越秀区环保局昨日代表越秀区政府出庭答辩。被告答辩称,颜先生经营的店所在建筑属于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其经营行为污染扰民且整改无效,对其作出停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被告称,越秀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店内还有炒锅、炒勺等,并出示了群众举报信等证据。

  对越秀区环保局的执法行为,颜先生表示不满,他认为,区环保局并没有权力责令关闭自己的店面。

  对于颜先生的说法,被告答辩称,根据《环保法》,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可责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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