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3-05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杜娟
本报讯 (记者 杜娟 通讯员 蓝岚)近来,有供水单位以未收到上级物价部门关于执行新标准的文件为由,拒绝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向学校收取水费。为此,广州市物价局昨日明确,从2007年10月1日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物价部门要求,各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一旦发现拒不执行或是超标准收费现象,物价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