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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市慈善机构纳税人也应免税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1-19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何有贵、黄蓉芳、林洪浩 饶贞、周磊)同在一个城市,同是慈善捐赠,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向广州市慈善会捐赠就不能税前扣除?省政协委员朱振中昨日提出了解决纳税人向广州市慈善公益机构捐赠款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建议。

  慈善事业是构成我国社会保障的四大内容之一。目前,广东各地市一级的慈善、公益机构在关心社会公益、扶贫济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13年来,          (下转A6版)

  (紧接A1版)广州市慈善会共筹集善款4.27亿元,至今已使用善款3.64亿元,共有30多万人次得到了帮助。

  然而,广州市的慈善机构在捐赠者税收方面一直存在政策的局限,没有像国家级、省级慈善机构那样获得应有的优惠政策。依照现行的捐赠法,凡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和个人分别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和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现行向广州市慈善会捐赠的企业及个人,若捐赠额超出上述规定的比例,则全额在利润中自付,并需要缴纳所得税。

  而早在2003年,中华慈善总会等5家国家级慈善机构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向这几家机构捐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被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4年广东省慈善总会批准比照实行这种优惠政策,而对广州市慈善会却不能实行这种优惠。广州市慈善会与中央、广东省慈善总会,机构与工作性质相同,但由于捐赠款所适用税收政策的极大差异,在同等条件下,捐赠者会优先考虑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例如2006年广东水灾,恒大地产集团捐资1000万元,在得知省慈善总会可实行全免政策后就捐到省里去了。这直接影响了广州慈善事业的发展。

  对此,省政协委员朱振中表示,向慈善、公益机构的捐赠,适用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是国际的惯例,也是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必需。为推动广州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议省税务部门给予广州市慈善会与省慈善总会相同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凡凭加盖广州市慈善会等机构印章的“广州市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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