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郭司机又告交警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1-1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练情情、罗桦琳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罗桦琳)广州司机郭沛铭,自“申辩被重罚告交警”一案后,昨日又以两案将广州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两次罚款。两案均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沛铭称,他频繁状告交警,并非与交警斗气,而是希望交警能够规范执法行为,不要以为凡事可以“一罚了事”。
案一:
2007年9月21日,郭司机外出办事时将车停靠在教育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门口。交警支队越秀大队民警何某巡逻至此时,发现该车停放地点属于有禁停标线(即黄色实线)的路段,且驾驶人离开车辆,用数码相机拍摄了该车违法行为。之后越秀大队对郭司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司机:既有收费咪表又有禁停线,到底能不能停?
交警:经现场勘查,发现原告所说的“路边有咪表,认为可临时停车”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光大银行、车库和南朝街牌坊这四个门口近五十米的非机动车道上,地面没有任何停车位画线标示,路边也没有咪表,不属于合法停车场地,而在这段路之外的前后路段均有停车位。因此,这将近五十米的路段是预留的,原告却理解为“可以停车”。
案二:
2007年8月21日,郭司机的车从越秀北拐至东风路段,在引桥下因借用公交车专用道超过30米才变道,被东山大队执勤交警用数码摄录机摄下,其后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其罚款150元。
郭司机: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变道,这也是司机的错?
交警: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借用公交车道30米,但原告行驶了56米,已经超出规定。
郭司机:公交车道至少长达150米,在行驶了56米后转道,证明我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占道。而且,我占道是为了避免道路堵塞,这样做并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按照规定不构成违法行为。
40岁郭沛铭是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专职司机,已经有十几年车龄。自从去年9月因申辩而被交警重罚事件之后,他多次告交警,对每次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都要“斤斤计较”,上法庭讨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