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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保号码


大洋新闻 时间: 2007-12-24 来源: 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立法思路的重点是保障国有资产权益。

  国有资产立法历经14年终于“浮出水面”

  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专章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严禁“暗箱操作”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草案还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职位。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电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单位不缴费征收机构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基金情况定期公布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他说:“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水环境纳入地方考核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草案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被公布。

  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或删除部分规定

  据新华社电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3项行政许可被修改。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需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上述条款中“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经修改,草案删除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需要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并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批准部门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进一步明确三大问题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第一,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

  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考虑的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禁毒法草案

  不满十六周岁可以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第4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据悉,禁毒法有望于本月底出台。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立法宽容科研失败

  据新华社电 鼓励科学家在创新过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尝试、大胆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这里规定的“给予宽容”可以包括“不影响该项目结题”,还可以包括宽容失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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