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杀教授直接责任人在逃落网五案犯罪行尚不至死
大洋新闻 时间: 2007-11-0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穗法宣
文/通讯员穗法宣 记者李钢
在本报于10月27日报道了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三华劫杀案的判决结果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此判决的关注。不少读者和市民对卿三华受害案一审判决结果有不少评论和意见,有人不解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有的认为法院“少杀慎杀”适用过度,该杀的没有杀。针对这些意见,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荣康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和说明。
争议体现民众法制意识提高
问:近期媒体报道了广州中院审理的卿三华教授被抢劫致死一案,公众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有一些争议,不少专家学者也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发表了意见,请问黄院长对此有何看法?
黄院长:首先,我们欢迎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其次,我们认为,此次媒体以及网民对卿三华案件的评论体现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就卿三华受害一案的判决结果,很多网上评论都理性客观地提出了“为什么不杀”这个问题,这说明很多人已经在理性地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法院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公开宣判、公布判决文书、判后答疑等方式,说明判决理由、释法明理,并通过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以惩恶扬善、促进社会和谐。判决是经过认真核查证据后审慎作出的,我相信是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的。
八案犯尚有3人未归案
问:请问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卿三华教授的死因是什么?
黄院长: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谋钦、周国华、阳秋勇、刘青峰、阳志刚与尹剑龙、廖纪友、阳锡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后,携带封口胶、铁水管等作案工具,乘坐一辆金杯面包车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碧海湾附近路段,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乘被害人卿三华下车察看之机,将被害人挟持至金杯面包车上,抢走被害人的本田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阳志刚、同案人阳锡庚驾驶被害人车辆进行销赃。
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尹剑龙等人采用绳子、封口胶捆绑手脚及殴打等手段抢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及银行卡一张,因被害人所讲银行卡密码不正确,被告人周国华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再次以拳脚踢打、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以及用被害人的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随后,同案人尹剑龙等人及本案五名被告人共同商议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掩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卿三华系被他人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起抢劫致死案件是八名案犯所为,其中五人为在案的五名被告人,其他三人尚未归案。
问:请问判决中的“另案处理”是什么涵义?
黄院长:前述判决中对同案人尹剑龙等三人均作“另案处理”,所谓“另案处理”在判决中的涵义一般是指该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尚未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亦未一并起诉在逃嫌疑人,法院须待日后同案人归案后另案审理。
持利器击打被害人案犯在逃
问: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如此恶性的案件而主犯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问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黄院长:我院针对案件侦破后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都在判决结果中有所体现。
经法医鉴定,卿三华的死因是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从目前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死亡是由五名被告人和三名同案人共同造成,已归案的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证因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一在逃同案人再次先后持铁水管和羊角锤击打被害人,被告人周国华协助以拳脚踢打及用衣服扼嘴等方法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导致被害人卿三华死亡。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实被告人周国华是致被害人死亡的最主要责任人。
被起诉的五名被告人中,第一被告人刘谋钦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且有坦白同种罪行的酌定从轻情节;第二被告人周国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服法;第三被告人阳秋勇并非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第四被告人刘青峰负责开车,未殴打被害人;第五被告人阳志刚负责销赃,未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
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以及前述情节,依法对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的被告人周国华在量刑时适用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