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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至少加薪0.2%

大洋新闻 时间: 2007-08-26 来源: 广州日报

  本报讯 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不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的问题,山东省政府日前作出规定,2008年起,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对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还可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

  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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