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女儿不孝不给遗产
老卢诉称,燕子是他与妻子文芳(化名)唯一的亲生女儿,夫妇俩将燕子抚养成人,直至燕子大学毕业到医院工作。由于夫妇俩反对燕子大学期间与其现任丈夫谈恋爱,致使父女、母女关系开始恶化。燕子结婚后就日渐疏远父母,1993年燕子以探亲名义到澳大利亚非法逗留后,与父母的关系没有改善。
1996年,燕子将自己的小孩带去澳大利亚,遂断绝与父母的联系。即使父母主动联系燕子,燕子无奈之下才予以回复,态度恶劣,完全不念父母之恩,甚至否认自己是父母的亲生女儿。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文芳生病治疗的20多年,燕子都没有给予丝毫帮助。2006年10月文芳病逝,他曾打电话要求燕子回来,燕子不仅不回来,甚至不耐烦地说“别吵着我休息”,以至于文芳出殡当日,只有他一个亲人参加。燕子的所作所为,已构成对父母的遗弃。
女儿:孝敬父母有权继承
老卢还说,燕子也表示不对父母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他起诉要求确认燕子丧失对文芳遗产的继承权,由他单独继承文芳的遗产。遗产包括两部分:一是位于某大院的704房属于夫妻俩共有房产,文芳应占有一半份额;二是文芳放在银行保险箱的存折存款共有人民币156471.32元、澳元3140.68元,文芳也应占有一半。
燕子否定了父亲的说法。她说,作为父母唯一的亲生女儿,她一向尊敬、孝顺父母。1991年,她以合法身份赴澳大利亚,出国后经常写信给父母问寒问暖,有时随信夹了澳元现钞给父母。有朋友回广州探亲或丈夫因公回国,都会托带澳洲特产和澳元给父母,自己1999年回国时,就曾给了母亲2500澳元,给了父亲500澳元。她知道母亲身体不太好,便不时寄钱给父母。母亲病逝时,父亲并没有通知她,反倒是她意外收到母亲死讯后,与父亲联系安排母亲的丧事,但遭到父亲大骂。她并没有声明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父亲无权剥夺她的继承权。因此,要求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燕子于1991年赴澳大利亚,后获得永久居留权。燕子在澳大利亚学习、生活、工作后,虽与父母联系较少,但仍保持一定的联系,双方不仅互有书信往来,而且燕子也曾回广州看望父母。1997年,燕子在澳大利亚两次汇款给父亲。
1931年出生的文芳,1957年与老卢结为夫妻,2006年10月因病逝世。坐落在某大院的704房,是老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财产登记在老卢名下。另外,文芳生前在银行保险箱内,有存款人民币156471.32元、澳元3140.68元。文芳生前未立下遗嘱。
父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认为,704房和人民币156471.32元、澳元3140.68元,属于老卢夫妇共有财产,老卢和文芳各占有一半财产份额。即老卢和文芳各占有704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和存款人民币78235.66元、澳元1570.34元。文芳死后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老卢与燕子均是文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共同的继承权。但燕子远赴澳大利亚后,虽尽到一定赡养义务,但老卢长期与文芳共同生活,直至文芳死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老卢提出的燕子已构成了对他们夫妇遗弃及燕子表示不对父母财产主张权利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704房由老卢占有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燕子占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文芳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56471.32元、澳元3140.68元,由老卢占有人民币117353.49元、澳元3140.68元,燕子占有人民币39117.83元。本案受理费6176 元,由老卢负担4048元,燕子负担21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