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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冒出“社会观护员”
大洋新闻
2007年05月25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毕征
“社会观护员”在法庭上宣读该案的社会调查报告。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摄影报道)昨日,黄埔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普通民事纠纷案件中,出现了新角色——“社会观护员”,这是全国首宗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启用社会观护员的案件。今后,此类案件中由社会观护员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将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决。

  今年17岁的原告小元在广州某中学就读,其生父被告朱某与其母亲1997年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学费和半数医药费,但1999年2月后被告即未再支付生活费,后在小元母亲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写下了欠条。现在小元提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改变,生活费用上涨,要求父亲从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作为参与庭审的新角色——本案的社会观护员曹广明在法庭上宣读了本案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来源是与双方当事人单位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谈话获知的情况,包括从小元就读的学校了解的情况、小元的自述、从被告单位了解的情况、原告母亲的基本情况和调解的情况等几部分,基本上全面反映了小元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小元性格相对比较内向,不爱惹事,原来学习成绩中等,是一名让人放心的好孩子,其母亲对他的学习非常支持,上学期成绩有了明显提高,但这学期成绩有所反复,老师认为可能是受追索抚养费案的影响。其生父朱某在某银行工作,单位证明其年工资税后收入为43000元,其母亲在某工厂上班,每月工资约3000多元。

  随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该报告内容进行了质证。

  “当初比较小,父母离不离婚没有什么感觉,但现在不一样了,自己长大了,妈妈有的时候会跟他说爸爸不给抚养费的问题,搅得他心里也比较烦,学习成绩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听到调查报告这样引述孩子的感受,孩子的父母都被触动了。

  经过法官、人民陪审员以及社会观护员在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本案最终调解成功。被告朱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额外增加300元,并承担儿子至大学毕业时止的教育费及医药费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