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写欠条扣下轿车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14日下午,1952年4月出生的黎某,伙同他人驾驶小车跟踪刘刚夫妇驾驶的轿车,当行至番禺石基镇东环路与清河路红绿灯路口时,黎某等人假造交通事故,迫使刘刚停车,并使用暴力将夫妇俩劫持至化龙镇沙路村一鱼塘边小屋关押。随后,黎某以追收欠款为名,殴打刘刚,强迫其写下60万元欠条后,抢去其现金18500元、5万元现金支票及轿车(价值169100元)。
黎某辩称,之所以有上述事情发生,是因为他委托刘刚打官司时,被刘刚长期侵占其诉讼款70余万元不归还,以致双方一直纠纷不断,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也未果,出于无奈才采取此种方式追债,其行为不是抢劫。刘刚当晚8时多就获得自由了,回家后10时多黎某才报案,报案存在疑点,他没有抢18500元现金,5万元现金支票因印章不全无法兑现,本田小汽车是用来抵押债务的。
辩护人还认为,刘刚长期侵占诉讼款不归还,黎某出于无奈才非法拘禁刘刚追债,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经济纠纷由来已久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开始,黎某与刘刚之间因经济纠纷,多次协商及报至公安机关处理均未果。2005年7月,黎某雇请“明仔”(另处理)解决此纠纷。2006年1月14日下午5时许,刘刚夫妇驾驶轿车在路上等候红绿灯时,黎某伙同“明仔”等将刘刚夫妇挟持到小屋关押,黎某等以刘刚侵占其诉讼款70余万元不归还为由,经协商后迫使刘刚写下60万元的欠条,刘刚将一张5万元不能兑现的现金支票给了黎某等人,余款55万元于同月25日前归还,并以轿车(价值169100元)作抵押,后将刘刚夫妇释放。同年1月22日,黎某在其家隔壁打牌时被抓获,缴回停放在其家里的轿车已发还给刘刚。上述事实,黎某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黎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非抢劫,公诉机关指控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有误,应予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