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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安全旅店” 半夜被偷三万
大洋新闻
2007年05月23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显仁
  本报讯 (记者刘显仁 实习生陈映丹)

  来广州进货的黑龙江残疾人刘先生夫妇没想到,住进高悬“安全单位“牌匾的旅店竟然在半夜被小偷入室盗走 3万余元财物,事后调看监控录像显示此时值班人员正在梦周公。事情发生在永福路的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旅业部。

  “安全单位”旅店半夜失窃

  永福

路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旅业部一楼大厅墙上,即可看到一块“安全单位”牌匾。从黑龙江远道而来的刘先生夫妇前晚9时入住该旅店。刘先生还特意挑选208号房,这间房正对着楼层的值班台,24小时有人值班。昨日凌晨6时许,刘先生上卫生间时大吃一惊。当时房门大开,西裤被扔在房内门口,西裤里面的两万六千多元一无所剩,手机、相机也不翼而飞,身份证和银行卡也随着钱包一起不见了。

  发现失窃后,刘先生立刻找到了旅店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一直声称“不可能房门被拆开”。但其后调来监控录像显示,凌晨5时左右,有三个男青年走进招待所大厅,之后一个留在大厅,另外两个走上二楼,这两个青年都穿白色短袖上衣,在二楼走廊里走了一圈,偶尔侧身靠近部分房门,之后其中一个回到楼梯口值班台前面站着,另一个一边用手机打电话一边走向208房,轻易打开208房门,5时34分进去,5时37分出来,之后两个青年一起下楼。而当时二楼值班台的值班人员正在值班台睡觉。按规定,值班期间是不能睡觉的。

  让刘先生心寒的是,其后与旅店的交涉。一开始是负责人一直不出现,警察接警赶到现场时,负责人仍然久盼不来,最后等候近两个小时后才来了两位工作人员,刘先生回忆道:“他们一来,就凶巴巴地骂,说不报警还可私了,报警影响了招待所声誉,就等警察处理,爱告就告去吧!”

  专家说法:招待所应赔偿

  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称,旅客付钱在招待所住宿,招待所就和旅客发生了合同关系,招待所有义务防止陌生人进出旅客的房间,如果不是旅客自己的过失,比如没有把门锁好,那就是招待所的责任,招待所得对旅客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