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汕头“康王”100万
本报讯 (记者 张昀)日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作出判决。法院一审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停止侵犯汕头康王公司的“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露、护发素产品,在媒体上向汕头康王公
司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100万元。
据了解,汕头康王公司所持有的“康王kangwang及图”于1997年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并于1998年5月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17212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牙膏。
昆明滇虹公司、云南滇虹公司是两家主要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 2003年10月,云南滇虹的“康王”商标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2003年后,云南滇虹也开始进军日化界,其进军的重点也是洗发液,由此引发了双方的商标之争。据了解,目前两家被告还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