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新单位“埋单”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杨斯淼、徐珍)退休后,看病、养老等都由社保局来负责;但是退休后受聘新单位,在干活时受伤,是不是也该由社保局来“埋单”呢?近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判决由新单位赔偿事主肖先生。
000年3月退休了。2001年3月31日,他受聘到东莞某医院(简称新医院)工作,与新医院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
医院: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肖先生原来在一家大学的附属医院工作,2
2006年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肖先生在新医院的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肖先生受伤后,找到新医院的领导,说自己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要求新单位负责,但是遭到拒绝。
新医院认为法律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应聘时,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即新医院不提供肖先生任何办公设备、工作场所和工具,只按肖先生提供的成果来支付报酬,这种劳务关系下,肖先生的受伤应该由社保局来负责。
新医院还认为,肖先生退休后到这里来任职时,因在原单位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导致新医院无法为其办理社保。
对于新医院这样的解释,肖先生很不认同,他随后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并于2006年8月得到社保局对他的工伤认定。但是医院对社保局的认定不服,于是将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新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东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职工求职申请表》、肖先生在新单位的工作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证明人事实证实确认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肖先生是医院的职工。
肖先生受聘后要遵守新医院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员工所享受的待遇一致,对外也是以新医院员工的身份从事医疗服务,以上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新医院就应该支付肖先生工伤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