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员工泄私愤劫网吧杀老板
2005年4月,年仅17岁的苑某到陈某华夫妻在东莞大岭山镇经营的无牌网吧
2006年4月底,吴某丰(另案处理)因缺钱而向苑某提出抢劫陈某华夫妻网吧。苑某基于报复的动机也表示同意,两人商量进入现场后先找个借口,用眼神作暗示,每人拿把水果刀砍一个人。5月3日凌晨零时左右,二人找陈某华假装说要收购网吧。陈某华将二人请到一楼客厅谈。老板娘唐某兰从二楼网吧结账回来后,陈某华让唐某兰打开房间的门,看下房间里的电脑网卡。进入房间后约2分钟,吴某丰打了个眼神示意动手。苑某持水果刀往正在查看网吧电脑配置的陈某华胸部刺了一刀,并持刀将陈某华的颈部、手臂部、腿部等多处刺伤,致陈某华当场死亡。同时,吴某丰追上并控制住逃到大厅里的唐某兰,在苑某的帮助下,吴某丰用刀刺伤唐某兰,接着两人在屋内搜寻财物。因被网吧工作人员发现,两人逃离现场。
“觉得逃不掉”下山自首
经法医鉴定:陈某华是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肺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全身有16处创口。唐某兰所受为轻伤,仅头部就有13处疤痕。
凌晨一时半,苑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派出所治安员欧阳某证实:在初步了解案情准备到附近搜查可疑人员时,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走过来,称抢劫案是他做的,现在来自首。在公安机关,苑某表示:“我一个人逃到附近约50米远的一座山上,在山上听到山下面有很多人的搜查之声,觉得逃不掉了,就跑下山来自首。”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近日,东莞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苑某为泄私愤,积极参与他人提起的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在犯罪过程中,持刀直接将被害人刺伤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苑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