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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认购书先退定金再赔偿
大洋新闻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中法
楼价飞涨,开发商惜售乃至撕毁认购书也就不足为奇。
  本报讯 房产销售中,开发商为较早落实买家及资金来源,通过与购房者订立房屋认购书的做法比较普遍。然而,由于房价一路飙升,开发商开始“背信弃义”,结果被房屋订购人告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开发商被判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朱女士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楼价由五千涨到上万元

  开发商不按认购书卖楼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2003年4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后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米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未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订房人索赔损失21万

  法院酌情判赔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购房意向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房产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后,则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二期楼盘内没有意向单中约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此为开发商原因造成,开发商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妥善地与朱女士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并没有完成此协商义务,结果导致朱女士错失了在同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特别是在房价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朱女士的利益显然已受到侵害。

  鉴于双方仅处于预约阶段,朱女士未全额支付对价,从平衡利益出发,法庭最终判决开发商向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酌情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中法)

  广州两起认购书案结果不同

  一起双方庭外和解 另一起认购书被判有效

  在广州,随着楼价逐渐攀升,也先后出现了两起开发商主动状告购房者、要求法院确认认购书无效的官司。在一起诉讼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购房者以高出原认购价上千元的价格继续买房;在另一起诉讼中,经过海珠区法院、广州市中院两次审理,认购书被判有效。市中院认为,认购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即使开发商没取得预售证,认购书也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