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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妇女通奸罚则吁取消
大洋新闻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印度

  妇女通奸罚则吁取消

  本报讯 据中新社消息,印度官方妇女机构“全国妇女委员会”以女性为社会弱者、是法律的受害者且惩罚并不能挽回婚姻等理由,建议修法取消妇女与他人通奸的原有罚则。

  据“中央社”报道,印度刑法第497条指出,“男女通奸,无论男方是否知晓对方为某人之妻,或是否获得

其夫同意,此种行为虽非强暴,但仍属犯罪,得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课以罚金,或两者并处;女方则概视为主动诱惑者,应予惩处。”

  但“全国妇女委员会”26日强烈表明,妇女与人通奸,无论是主动诱惑或是被诱惑,都不应遭到惩罚,因为女性一直都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绝非犯罪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