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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小汽车内治安员查获海洛因
大洋新闻
2006年11月23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彭姣时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冯鼎臣)治安员半夜巡逻时,意外在一辆爆胎小车内发现毒品海洛因。虽然嫌疑犯死不认罪,但东莞市法院法官通过刑事证据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原则,最后确认了真正的非法持有毒品人,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爆胎车内意外查获海洛因

  2005年9月12日晚,重庆市梁平县人冷某平驾驶一

辆小车沿莞深高速公路由东莞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附近时,车辆发生故障。冷某平于是打电话给某汽车修理厂的朱某兵,要朱来拖车。朱某兵于当晚和林某建、杨某生驾车来到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附近路段。

  次日凌晨2时40分时许,冷某平和朱某兵等四人将该车拖行至东莞市凤岗镇某路段时,拖车绳断了。巡逻至此的治安人员发现情况可疑,于是上前检查,在小车内后排座包装袋内缴获两块可疑物品。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净重706克。

  当日,冷某平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冷某平被逮捕。随后,公诉机关以冷某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起诉到东莞市法院。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15年

  据了解,在审理中,冷某平一直辩称自己是和朱某兵等去高速公路拖车的工人,小车不是自己的,查获的毒品更非他所有。

  但其他三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去坏车处时,只有冷某平一人在小车旁。且从通话清单的情况反映,当晚9时52分,冷某平打电话给朱某兵,这和朱某兵陈述当晚9时多接到冷某平的电话,要他去拖车的陈述是吻合的。

  同时,冷某平否认曾进入小车,但从车内矿泉水瓶上提取到他的指印,也说明冷某平曾进入小车内。

  因此,法院综合案件的主要证据,认定公安人员从小车内查获的毒品是冷某平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冷某平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达70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冷某平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东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