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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高速’”案昨开审(图)

news.dayoo.com   2005年06月09日 10:53   来源: 广州日报

 


原告庞标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策划/窦丰昌

  文/图 本报记者 赵琳琳 通讯员 肖利民

  北京律师庞标状告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件,昨天上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前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案”立案,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属“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在全国还不多见。

  事由:70公里走了100分钟

  庞标昨天在法庭上说,今年4月14日晚7时03分,他驾驶轿车从北京经由京津塘高速公路赶往天津,当时从大羊坊入口领取了通行卡,入口处工作人员对车辆正常放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他,此时在距离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的路段已经出现了交通事故。原告方证人,一名姓王的女士出庭作证,她说,车在进入高速公路大约只走了3公里路程后就寸步难行,被堵的车辆非常多,许多司机走下车在高速公路旁边抽烟聊天,还有人抱怨这条路经常堵车。

  大约被堵了一个小时后,车流才勉强动起来,庞标和朋友于当晚8时40分左右才到达杨村出口。事后,他粗略一算,大约70公里的路程他们竟然走了1小时40分。

  在高速公路的出口处,收费员还坚持要收取他的车辆通行费25元,于是庞标和收费员争执了几句,“这种情况下,车辆通行费还能照收吗?”庞标问。收费员的答复是: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于是,庞标缴付了25元车辆通行费,但他将车辆通行卡留下了,作为进入高速路时间的记录凭证。庞标提出,华北高速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属于违约,应当返还车辆通行费的一半费用,即12.5元。

  焦点:高速公路是否要高速

  “按照时速设计,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行车时速应该是120公里每小时,可是那天我在高速公路上的实际行车速度只有42公里,远远没有达到高速的要求。高速公路应该给行车者提供能够高速行驶的条件。”庞标认为,司机和华北高速在收费上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出现不能高速通行的事件时,就应该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司机,并且应当适当免除或者减少收费。但是,目前高速公路的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还是少,无论车速高还是低,无论是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无论高速公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的条件,只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就必须交费。这显然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高速公路不是指一定能“高速行驶的公路,它只是标明公路的级别,是按照最高时限来建设的公路。”庞标遭遇堵车的原因是出现了交通事故,是交管部门作出断路决定而引起的,这是一种行政管制。无论是司机还是高速公路方都应该遵守这个行政管制。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公路收费范畴,只要是经过通行了就要收费,这和是不是高速公路没有关系。

  专家:折射高速路管理错位

  庞标希望这是一起公益性诉讼,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者被堵可以免缴或者减缴车辆通行费,就是这次诉讼的巨大胜利。因为不论被堵多久,通行费都照缴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因为车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不高速”,收费入口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或者在电子牌上告知,让行车者改道绕道而行,而不是只管收费,不管是否畅通。

  该案引起了公众对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质疑。有专家指出,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严重滞后,现行体制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承运人、监管部门都没有摆到最合适的位置。华北高速只有道路的养护权和收费权,本应该对高速公路公司进行监管以维护公众利益的交管部门却亲自承担起决定道路开关、疏导交通等具体职责。

  管理错位的结果是上路的车越多,高速公路公司收益越大,一旦出现交通问题,也可以以此来推卸责任。而本应该承担政府监管的交管部门陷入了具体管理工作里,又形成了事实上对高速公路公司的监管真空,这样如果公路因出现事故伤亡等异常而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无法界定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最终就变成谁都不负责任,损失只能由社会公众个人承担。

  链接

  河南:“不高速”要暂停收费

  去年7月30日,人大法学院博士生宋德新驾车从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缴费30元。然而,从荥阳至中牟不足60公里的路上有6处维修,长约10公里。由于车速基本都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导致他取消了原定的调研计划。8月4日,宋德新诉至法院,要求河南高速比照普通公路收费标准,退赔多收的10元。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应知连霍高速部分维修正限速而仍选择通行。另外,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

  不过,不久后,新颁发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河南高速公路不高速视情况暂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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