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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不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一种难以替代的无形资产和资源,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正因如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乃至立国之本,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我国广大企业在“与狼共舞”的过程中,尤其要运用好知识产权武器,并努力跨越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陷阱”。
首先,应跨越“商标抢注”陷阱。企业总是以盈利为目的,当涉及到企业利益时,就很难说哪国或者哪家企业会自觉地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更不能一概地说来自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自然比较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来自于不发达国家的企业自然比较不遵守知识产权规则。有媒体曾载文“15%内地名商标遭境外抢注”。可见,来自于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一样会做“商标耗子”。至于内地企业抢注商标和域名的事更是时有耳闻。因此,凡是拥有商标,特别是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为了避免“商标抢注”给自己带来麻烦,一定要趁早办理必要的商标注册手续。
其次,应跨越“商标替换”陷阱。近些年来,中资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过程中,中方商标被外资方替换和搁置的现象较为突出。如上世纪90年代初,拥有著名商标“美加净”、“露美”的上海家化在与某跨国公司合资后,这两个商标被搁置并替换。合资后留下的母体企业由于没有名牌商标支撑,年销售额锐减54%。企业最后不得不咬牙花大价钱“赎回”这两个商标。这种损失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中方再想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消费者早已将其淡忘,若想重铸品牌,又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三、应跨越“专利转让”陷阱。外资方在与中方创办合资、合作企业时布下的“专利转让”陷阱,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以“打闷包”的方式向中方转让技术或以技术入股,即事先不告诉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待中方支付了费用后,才发现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中只有少数技术在中国为有效申请,有的外方甚至连专利清单也不开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多少专利和技术秘密,要收多少钱。中方因手中缺乏谈判的筹码,常常稀里糊涂就签了协议,并且由此付出高昂的代价。二是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三是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他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此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致使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上述“专利转让”陷阱,已经给我国的一些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为此,中方应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中加入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也应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合作中掌握主动权,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四、应跨越“知识产权诉讼”陷阱。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占领他国市场所常用的手法之一,就是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这个国家实施专利布局。因此,随着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遭遇的跨国纠纷必然越来越多,或许可以这样认为,我国企业目前正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的围剿,已经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挑战。据称,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引发的诉讼赔偿金额已有10多亿美元。仅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广东省一位副秘书长在谈及本省的DVD产业时,痛心疾首地说:“辛辛苦苦地赚到90个亿,却要白白的给别人整整60个亿!”面对如此形势,政府、行业协会、乃至企业都不能再掉以轻心,要充分做好在国内外的专利申报工作,并切实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五、应跨越“低技术”陷阱。自1985年到2001年,中国国内专利申请类型,实用型号占67%,设计专利28%,发明专利仅仅占5%;而同期国外申请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占65%,设计专利31%,实用型号仅仅为4%。发明专利是真正反映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晴雨表,我国国内专利更多地集中在实用型号以及设计专利上这一事实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的话更为直接:“我国多数行业和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基本上依赖国外,缺乏能够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体系,特别是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面对这种情况,“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是决定市场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就可以和国外公司谈判交叉许可的条件,即使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技术不是核心的。否则,中国的企业只能永远成为“打工者”和“廉价劳动力”。(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知识产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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