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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沈阳今报》报道,昨天上午10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对原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受贿、贪污、重婚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林福久上诉,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福久,男,1950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原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福久于1994年9月~2002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查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受贿45起,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331541元,其中索贿33起,索贿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692205元;贪污3起,贪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2648元。被告人林福久有配偶而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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